“我很后悔自己不学法不懂法,现在只请求法院能对我从轻判决,让我早日出去打工挣钱还拖欠的民工工资!”在法庭上被告人王某忏悔的反复说道。12月5日,由下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基本案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以个人身份从江西某工程公司承接了黄石市下陆区一开山塘口修复项目喷坡挂网工程的劳务工作,并从老家贵州招来一批民工。王某负责民工的日常记录考勤,然后由江西某工程公司负责与其审核工人考勤,按考勤将工人工资结算给王某,再由王某将工资发放给工人。截止2020年8月份该项目完工,江西某工程公司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共支付给王某617345元(含其他工地工资款)。这期间,王某将民工工资16万多元私自挪作他用,造成拖欠卢某某等14人劳动报酬共计162890元。黄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25日委托王某所在地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致电及短信告知王某到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王某在收到通知的情况下,仍采取逃匿等方法逃避,拒不支付拖欠民工劳动报酬。
2022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最终被贵州警方抓获归案。
本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最终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谋生,为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工业生产等社会各方面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不仅事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每一个工厂、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都要依法坚持诚信经营,遵守国家法律,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创造美好生活的道路上真正落实好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夏凡曦 胡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