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据此作为认定其具有认罚表现的依据之一,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或者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参考的办案制度。
自2022年以来,阳新县检察院积极适用这一制度,努力以不捕促调解,化解多起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然而,办案实践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要想在司法办案中用好这项制度,使其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发挥作用,目前还存在不小的梗阻。其中,嫌疑方有赔偿意愿和能力,想缴纳赔偿保证金,但缴存无处存放、无人监管的问题最为常见。阳新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向春林认为,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规范化、制度化,妥善解决赔偿保证金存在哪、谁监管等实际问题是用好这项制度的关键所在。
为此,阳新县检察院多次就这一问题与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交流,并最终达成共识。
今年2月,双方联合会签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阳新县司法局关于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赔偿保证金数额和赔偿保证金处理方式等,并决定在县司法局公正处设立保证金专户,指定公正专员负责赔偿保证金提存公正业务。不仅提高了这一制度的公信力,还有利于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确保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顺利施行,有效促进刑事和解,助推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上述该案为邻里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满邻居柯某擅自在门口占用消防通道违建,经多次上门制止无效后,于2022年4月再次发生口角。随着冲突升级,张某冲动之下,使用拳头殴打了柯某面部和头部,造成柯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悔罪,有赔偿意愿。然而,因双方积怨较深,被害人柯某不愿接受调解,矛盾一时无法化解。
阳新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里关系,且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如果不能妥善解决,不仅容易激化矛盾,也将可能埋下更大隐患。为有效化解矛盾、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后,承办检察官决定对本案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
2月16日,案件承办检察官向县司法局公证处送达《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按照规定缴存了赔偿保证金。承办检察官收到县司法局公证处出具的《缴存公证书》后,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承办检察官向受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张某释放后第二天,主动到受害人家中赔礼道歉,经过再三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