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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欠薪老板获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字号:      时间:2022-07-05      

          本网讯(通讯员 杨运红)7月5大冶市检察院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完全采纳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某建筑公司承接了一家厂房工程,雇请黄某某、徐某某、江某某等14名民工在工地做事2019年底施工结束后,该建筑公司付给刘某某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刘某某以无钱支付为由,先后拖欠黄某某、徐某某、江某某等14名民工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2225万元。工人多次向某某讨要工资无果后,2020年11月大冶劳动监察大队报案。 

          2021年4月至5月间期间,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多次以电话、短信方式联系刘某某,并告知其相应法律后果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同年4月21日、5月13日,大冶市劳动监察大队向刘某某居住地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刘某某仍然以无钱支付为由,未及时回复劳动执法部门。在大冶市检察院的监督下2021年6月,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后,某某更换手机号后先后跑到山东和湖北鄂州等地打工,直到今年元月份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并依法认定,被告人某某拖欠14名工人的劳动报酬达10.2225万元,数额较大,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其未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并与其妻子离婚,将两处房产全部给妻子,有意转移财产,应视其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在依法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大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检察官说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一旦老板以逃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工资仍不支付,不仅受到社会上道德的谴责,更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